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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几点分析(一)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浏览量:61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几点分析(一)

----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律师的从业心得

(潍坊律师 李志平)

机动车所有人与肇事司机分离(不是同一个人)时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机动车所有人与司机是同一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时,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经验,总结了以下5种法律关系,来简单的阐述赔偿责任主题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雇佣关系
     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关系
     如果是夫妻关系,其赔偿责任主体也好界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
     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危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未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除非能找到借用者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出借、出租关系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结合梁慧星教授(法律界的泰斗)的《民法解释学》来探讨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看一下《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融资人将按要求购买来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一致的。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案例五,挂靠关系
    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被挂靠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也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潍坊律师李志平简介

李志平律师15954416066,男,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曾拜师于中国法学界大师和法官界的权威,法学理论雄厚。
李志平律师,入行法律界九年来,经手案件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事务、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婚姻继承、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劳动工伤等领域,专门擅长处理人身伤害(含交通事故)、合同担保、公司事务、劳动工伤这四方面的法律事务,在上述四方面案件有独特的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潜心研究经济担保法、公司证券法、侵权责任法、土地房产法、婚姻法、诉讼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技巧,研究成果和成功案例相继被各大法律媒体(包括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律师、山东法制报等)转载报道,赢得了业内的一致好评,李志平律师办案范围涉猎山东、吉林、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广西等地,属于华东地区的实力派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代理过千余件案子,李志平始终坚持“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的办案宗旨,对专业领域做到“精专深透”,依法诚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潍坊律师李志平,欢迎各界人士莅临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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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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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志平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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